第1 條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劃撥之人。 第3 條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 明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訂 定發布後,歷經四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修正 放寬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範圍及考量目前得於線上 ...
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 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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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0日 -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與前款業務有關之推廣、招攬、講習或出版事項。 三、內部稽核。 四、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期貨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辦理前款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期貨顧問事業經營前項第一款期貨交易及期貨信託基金顧問業務,以主管 ...
五、期貨顧問事業之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六、委託報酬與費用之計算、交付方式及交付時機。 七、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八、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2017年3月10日 - 前項所定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提供期貨信託基金以外有價證券之投資顧問服務,應先取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營業執照。 任何人非經第二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顧問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1、期貨顧問事業於媒體提供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 範圍尺度或屬於違規之情形為何? 2、期貨顧問事業人員參加訪談節目或於媒體製播常態性節目,提. 供期貨交易有關事項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須遵守之規定為. 何? 3、期貨顧問事業於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為何? 4、未兼營期貨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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