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09282281 |
|---|---|
| 登記機關 | 雲林縣政府 |
| 商業名稱 | 華山泉酒莊 |
| 負責人姓名 | 陳采華 |
| 出資額(元) | 2,000,000 |
| 現況 | 核准設立 |
| 資本額(元) | 2,000,000 |
| 組織類型 | 獨資 |
| 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湖山里湖山路135之35號 |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 財稅營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湖山里湖山路135-35號 |
| 郵遞區號快搜 | 雲林縣斗六市湖山里湖山路135之35號 郵遞區號3+3查詢 |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2006-01-18 (民國95年01月18日) |
| 最近異動日期 | 西元 2014-07-22 (民國103年07月22日) |
董監事名單
|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
經理人名單
|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
經濟部·營業項目
| 所營事業資料 | 農產品零售業 農產品,如蔬菜、水果及依糧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兼營小規模糧食等零售之行業。 |
|---|---|
| 酒類半成品製造業 從事產製酒麴、酒類相關半成品之行業。但從事產製酒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半成品,此半成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酒之成品者,應歸入C113011(製酒業)細類。 | |
| 菸酒批發業 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 |
| 飲料批發業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 |
| 食品什貨批發業 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 |
|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 |
| 菸酒零售業 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 | |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
| 酒類輸入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從事酒類輸入之行業。所稱酒類,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 製酒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類製造、分裝之行業。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 財稅登記項目 | 其他酒精飲料製造 |
|---|---|
| 進口菸酒批發 |
|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製菸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製酒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食用酒精製造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非食用酒精製造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菸類輸入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 ||||
| 酒類輸入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 ||||
| 公益彩券代理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