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營事業資料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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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 |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各種照明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家庭、辦公室、廠房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安裝、維護業務。 |
執行本公司台北代表人辦事處營運之所有訴訟或非訟訴相關事項;2恪遵法律規定收受送達文件;3執行本公司台北代表人辦事處相關交易之所有法律法律或其他事項及附隨事務,以及相關契約之簽訂或決定;4有權代表本公司購買、出售及╱或處分代表人辦事處之汽車、辦公及設備、家具以及其他所有動產;並有權簽署及送達所有其所認為必要適當之有關文件,以及收受部分或全部之款項或貨物以結清債務,並簽發收條或收據;5有權收受致本公司及辦事處之信函及文件;及6於台灣之銀行開設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