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35051124 |
|---|---|
| 登記機關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 商業名稱 | 天立行 |
| 負責人姓名 | 游立鵬 |
| 出資額(元) | 0 |
| 現況 | 核准設立 |
| 資本額(元) | 3,000 |
| 組織類型 | 獨資 |
| 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三和路20號 |
| 郵遞區號快搜 | 新北市新莊區三和路20號 郵遞區號查詢3+3查詢 |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72-01-18 (民國61年01月18日) |
| 最近異動日期 | 西元 1972-01-18 (民國61年01月18日) |
董監事名單
|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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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單
|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
經濟部·營業項目
| 所營事業資料 |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 從事液化石油氣分裝(灌裝)之行業。包括其符合相關法規所從事之儲存業務。 |
|---|---|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裝設工程及維護業務。 | |
| 家畜家禽批發業 從事家畜家禽活體、屠體及肉品批發之行業。包括肉類、家禽、家畜等。未調理之冷凍畜肉禽肉批發亦歸入本類。 | |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之行業。 | |
| 各種潤滑油及礦油類之分裝批發買賣業務不包括汽油輕柴油及政府管制油@@料@@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 財稅登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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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