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宅業】六本木視覺創意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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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37558035
登記機關臺南市政府
商業名稱六本木視覺創意產房
負責人姓名蔡宗昇
出資額(元)2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20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臺南市東區富強里中華東路二段96巷57弄18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地址臺南市東 區富強里中華東路二段96巷57弄18號
郵遞區號快搜臺南市東區富強里中華東路二段96巷57弄18號1樓 郵遞區號3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西元 2013-01-18 (民國102年01月18日)
最近異動日期西元 2013-01-18 (民國102年01月18日)

董監事名單

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出資額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姓名到職日期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資料處理服務業
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一般廣告服務業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產品設計業
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飲料批發業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食品什貨批發業
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日常用品批發業
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日常用品零售業
從事日常用品零售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零售之行業。
圖書出版業
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之經營之行業。
攝影業
照相及沖洗底片與相片之行業。包括沖洗店、照相館、結婚攝影、婚紗攝影等。
租賃業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演藝活動業
經營演藝有關業務(如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之行業。包括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國民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投資開發興建工業廠房、倉庫之出租出售等行業。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投資開發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媒體園區、海埔新生地之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業務等行業。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投資開發興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市場、公園及休憩設施、兒童樂園、地下街、立體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平面或地下停車場、交通運輸道路、機場、港口及其他有關之公共建設事業。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接受政府委託投資開發新市鎮、新社區之租售及管理行業。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接受委託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
都市更新重建業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事業。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整建或維護事業。
不動產買賣業
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不動產租賃業
從事老人住宅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自助儲物空間業
從事提供非投幣式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空間,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行業。但從事倉儲業應歸入G801010(倉儲業)細類。
老人住宅業
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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