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36877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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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商業名稱 | 元昇企業行 |
負責人姓名 | 高福佑 |
出資額(元) | 200,000 |
現況 | 核准設立 |
資本額(元) | 200,000 |
組織類型 | 獨資 |
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大案山16之1號1樓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財稅營業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大案山16-1號1樓 |
郵遞區號快搜 | 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大案山16之1號1樓 郵遞區號3碼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2012-05-16 (民國101年05月16日) |
最近異動日期 | 西元 2015-08-13 (民國104年08月13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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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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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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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零售業 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 |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事務用機器零售之行業。 | |
機械器具零售業 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 |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從事各種污染防治器材、設備零售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 |
汽車零售業 從事汽車零售之行業。包括客運汽車、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電動車等。 | |
機車零售業 從事機車零售之行業。包括三輪機車、電動機車等。 | |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零售之行業。 |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
工商徵信服務業 工商行情、債權、債務、信用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及提供等之行業。包括徵信服務、財務調查服務、商情訊息供應服務、企業信用調查服務及動產(股票、有價證券除外)鑑價服務。 | |
租賃業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
停車場經營業 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 |
投資顧問業 從事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商、顧問之行業。但證券投資顧問應歸入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細類。 | |
管理顧問業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
其他顧問服務業 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 |
資料處理服務業 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
一般廣告服務業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
其他工商服務業 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 |
建材零售業 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 |
其他工程業 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 |
廢棄物清除業 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 |
人力派遣業 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
機車批發業 從事機車批發之行業。包括三輪機車、電動機車等。 | |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
※申請營業所在地1樓為住宅區,申請營業項目建材零售業、其他工程業及廢棄物清除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不得於住宅區設立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 |
※申請營業項目:汽車批發業、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機車零售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1項3款第10目規定,住宅區不得為汽車或機車修理業。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軸承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 |
※其所有申請營業目仍需依據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辦理。 |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 | |
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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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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