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53781601 |
|---|---|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 公司名稱 | 晶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資本總額(元) | 5,000,000 |
| 實收資本額(元) | 5,000,000 |
| 代表人姓名 | 梁喜祥 |
| 公司所在地 | 桃園市觀音區新坡里16鄰21-1號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 財稅營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新坡里16鄰新坡21―1號 |
| 郵遞區號快搜 | 桃園市觀音區新坡里16鄰21-1號 郵遞區號5碼查詢 |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2011-12-23 (民國100年12月23日) |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3-05-06 (民國102年05月06日) |
董監事名單
|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
| 董事長 | 梁喜祥 | 0 | ||
| 董事 | 呂玉如 | 150,000 | ||
| 董事 | 尤明德 | 200,000 | ||
| 監察人 | 江有鎮 | 150,000 |
經理人名單
|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
經濟部·營業項目
| 所營事業資料 | 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 從事禽畜、水產、果蔬、菜餚等裝罐、冷凍、脫水及醃漬之行業。包括罐頭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製造業、脫水食品製造業、醃漬食品製造業等。 |
|---|---|
| 飲料製造業 從事含酒精性成分0.5%以下之飲料製造之行業,如果汁、蒸餾水、礦泉水、果蔬汁、蔬菜汁、醋飲料、碳酸飲料、麥芽飲料、咖啡飲料、運動飲料、茶類飲料、包裝飲用水、機能性飲料等製造之行業。 | |
| 菸酒批發業 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 |
| 飲料批發業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 |
| 食品什貨批發業 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 |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
| 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 從事烘焙炊蒸食品製造之行業。如麵包、西點、蛋糕、餅乾、中式茶食、年糕、發糕、蘿蔔糕、麻糬、米菓、米香等製造。 |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 製酒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類製造、分裝之行業。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 財稅登記項目 | 其他酒精飲料製造 |
|---|---|
| 國產菸酒批發 |
|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製菸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製酒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食用酒精製造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非食用酒精製造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 菸類輸入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 ||||
| 酒類輸入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 ||||
| 公益彩券代理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 |
